勞安室簡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0年5月17日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擴大指定適用之事業單位,舉凡醫療保健服務業者,皆為勞安法之適用對象,故依法本院於83年6月1日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室。
成立之初實際從事勞安業務只有一位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一位兼任的管理師及兼任之業務主管,業務量甚為繁多,但為了配合法令及醫院實際的工作環境,仍積極的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之各項業務,為立法之宗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而努力。
直到84年組織修編後同年十月將兼任管理師改為專任人員,並於89年兼任之業務主管改為專任。本室除了依法推動安全衛生工作外,還需不定期的面對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的稽核與檢查及市政府勞工局之督導。